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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用油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8-07-09 09:36 来源:原创 编辑: 浏览:

船舶

船用油平时最为常用的船用燃料,主要包括轻柴油、重柴油、燃料油、渣油型燃料油。具体包括:0#柴油,-10#柴油,20#重柴,4#燃料油,120#燃料油,180#燃料油,380#燃料油。 根据船舶吨位的不同(所使用发动机大小、种类的不同),各种船舶需用不同的船舶燃料。

常用的油料有以下几种:

润滑油:用在各种类型机械上以减少摩擦,保护机械及加工件的液体润滑剂,主要起润滑、冷却、防锈、清洁、密封和缓冲等作用。

燃料油:大部分石油产品均可用作燃料,但燃料油在不同的地区却有不同的解释。欧洲对燃料油的概念一般是指原油经蒸馏而留下的黑色粘稠残余物,或它与较轻组分的掺和物,主要用作蒸汽炉及各种加热炉的燃料或作为大型慢速柴油燃料及作为各种工业燃料。但在美国则指任何闪点不低于37.8°C的可燃烧的液态或可液化的石油产品,它既可以是残渣燃料油(ResidualFuelOil,亦称HeavyFuelOil)也可是馏分燃料油(HeatingOil)。馏分燃料油不仅可直接由蒸馏原油得到(即直馏馏分),也可由其它加工过程如裂化等再经蒸馏得到。

我国船用油推广应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我国船用油市场占有情况来看,凭借与国外同类油品相近的产品品质和较低的价格,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的船用油已经在内河航线和中小型客户方面取得了市场优势。如今,中国长江轮船公司下属子公司之一的上海长江轮船公司基本上使用国产船用油,并且使用情况良好。然而和国外进口油相比,国产船用油所占的市场比例仍然较小,差距主要表现在远洋运输航线上。市场调研结果显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洋运输集团等从事海上运输或远洋运输的大公司基本上使用进口船用油,而国内船用油的市场占有率几乎为零。这些公司不使用国产船用油的原因并不在于油品的质质,而是由于国产船用油的加油网点仅仅局限在国内几个沿海城市,无法为远洋航运船只在全世界范围内补充新油。国外大的石油公司历史悠久,实力强大,已具备了这方面的条件。从这一点来看,我国船用润滑油要想真正与国外品牌较一长短,仅仅具有价格上的优势还是不够的,在船用油的市场推广应用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碱值的提高只是船用油更新的一个方面,它反映了船舶用户所用燃油的变化情况。相比较而言,发动机设计的革新对于船用油的发展更具有实际的技术意义,正在不断推出的船舶排放法规也将对船用油的发展产生更为积极和深刻的影响。船用发动机的设计改进就船用发动机的设计改进方面而言,低速率柴油机仍然是大功率船用动力设备的主要来源。新的发动机设计思想仍然围绕着两个宗旨:一是追求更大的功率,二是进一步提高燃料经济性。

从这个降低排放角度考虑,新的气缸油配方必须与尾气净化装皿有较船用油的发晨趁势发动机设计的改进使得船用油的使用工况更加苛刻,其对润滑油性能要求有较大影响的参数包括:发动机燃烧性能、涡轮增压和平均有效压力、单位气缸体积的燃油消耗以及发动机轴的转动频率等。针对以上发动机参数的变化,船用润滑油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粘度等级或者选用更高粘度指数的基础油新的发动机设计提高了燃烧温度和系统压力,相应地提高了润滑油膜的热负荷和承载负荷。因此,控制活塞环磨损和防止衬里擦伤将成为气缸油开发需注意的重要问题。这就要求润滑油在高温下依然保持合适的粘度,形成足够强度的油腆。提高粘度等级至SAE60或者选用更高粘度指数的基础油是船用油的发展趋势之一。提高油品碱值和碱值保持性某些新型发动机在设计时考虑到了发动机部件的冷却问题,对于润滑油高温性能的要求降低了,但是冷却之后的温度却逐渐接近硫酸的璐点,从而加剧了设备的腐蚀。而且随粉气缸压力的增加,硫酸的解点也相应增高。从而对船用油的碱值及其保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随粉船用燃料硫含量的进一步增加,使用高碱值的气缸油已经成为必然。继70TBN之后,10TBN的船用气缸油也将被普遍使用。提高油品清净性和离温性能随着燃料油的进一步劣质化。燃料中的焦质、沥青质含量有所提高。为了减少高温表面的积炭和活塞环结焦,要求油品具有更好的清净性能和高温下的分散性能。此同时,燃烧时间的延长使得润滑油膜更长时间地处于高温之下,这就要求气缸油具有很好的高温安定性、低挥发性以及良好的扩散和粘附性能。排放要求的严格对船用油的新要求虽然至今尚没有统一的限制船舶排放的环保法规,各个国家在这方面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继汽油发动机和陆用柴油发动机的排放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之后,排放问题更为严重的水上交通和航运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热点。

船舶油污损害(Oil Pollution Damage from Ships),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Slops)、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船舶油污损害具有下列不同于其他海事损害赔偿的特点:

(一)严格责任原则装运散装持久性油类货物的船舶所有人,对船舶逸出或者排放的油类所造成的油污损害,除少数情况外,不论其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额赔偿原则

虽然船舶所有人在一定情况下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但其责任限额通常大大高于一般的海损赔偿限额。

(三)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

船舶所有人,对其承担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进行投保。同时,油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相应的保险人提起索赔。

(四)货主分摊油污损害

进口或者接受海运石油超过一定数量的人须交付分摊款,设立特别基金,参加油污损害的分摊。

为了减少油污损害,平时用油时也应该选择以相比之下污染少的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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